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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四個月共8航次,一航次價金依決標金額訂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11連江縣莒光鄉青帆村74-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11連江縣莒光鄉青帆村74-2號
履約期限
112年12月01日~113年11月30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由航政主管機關簽發有效之「船舶噸位證書」影本:履約貨船應符合總噸400噸以上,載重噸數達200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莒光郷公所為照顧地區居民生活,改善本鄉貨物補給之交通,特委託貨船運送本鄉各類五金、民生用品、大宗營建用建材等物資,並訂定本需求說明。
二、泊港及裝卸貨地點:彎靠西莒青帆港及東莒猛澳港。
本船舶之航次、各定點之抵達及停留時間等由本所另核備之。
三、碼頭條件:
1. 西莒青帆港碼頭水深約5公尺,供貨船停泊之碼頭長度約155公尺。
2. 東莒猛澳港碼頭水深約5公尺,供貨船停泊之碼頭長度約130公尺。
四、履約航次及經費:
1.本案預估需求航次數為八個月16航次及後續擴充四個月8航次,共計24航次(彎靠西莒青帆港及東莒猛澳港算1航次),總執行金額新臺幣360萬元,另本所得視履約期程、實際需求及經費餘絀而增減航次。
2.廠商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將年度開航趟次表送機關同意備查後履約,原則每個月2航次,如廠商因故需更改各航次履約時間時,廠商須於原預定航行日之前7日,將原因及預定更改後之航行日通知機關同意後,始可變更。
3. 每航次租用經費含包裝費、棧板費、吊繩費、油料費、裝卸費、保險費、設備維修費、人事費等。
4.請款時,廠商應檢送發票及進出港紀錄至本所。
五、廠商資格:應為經政府合法立案合格,經營船運為主之廠商。
六、貨船應具規格及設備:
1. 總噸位400噸以上。
2. 載重噸位200噸以上。
3. 具航政主管機關簽發有效之船舶噸位證書。
4. 備有吊掛、裝卸所需設備(含操作人員)。
七、廠商應自行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航線許可。
八、廠商應於月底提供進出港紀錄表提供本所備查。
九、機關依實際需求有加開或調整航次之必要,將於表訂航次開航前6日內通知廠商。
十、廠商應依本契約、核定之開航趟次表及相關規定行駛貨船,若遇特殊事故或天候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開航、提早或延後往返者,應於表訂航次開航前7日通知本所並經本所同意,如未依上述規定通知,造成出貨人、託運人等相關人員之往返車工運費、貨物損壞價金等付出成本,應由廠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
十一、廠商須辦理投保船體險及人員平安保險。
十二、廠商執行本航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或毀損寄送之物品,應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概予本所無涉。
十三、本需求說明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補充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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