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履約期間,契約金額50%上限擴充之權力。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10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村25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書面領標收工本費新台幣1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10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村258號
履約期限
二項工程自本所委託日起至工程發包並完成履約驗收合格付款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參選廠商應具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認定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相關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2.計畫主持人應具有專業技師(應為建築工程所需之技師之ㄧ)資格,且應為投標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3.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O三條第一項所規定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像或分包廠商。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款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4.違反政府採購法刊登於採購公報或觸犯法令遭主管機關停權處分者,招標機關將拒絕其參加投標,但原因以消滅者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主要為辦理北竿鄉橋仔村老人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及北竿鄉白沙村老人活動中心興建工程二案,惟各案實際委託辦理期程將依機關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後函文告知,並正式委託交辦,各案辦理時間為自本所委託辦理起至工程發包履約並完成驗收府款日止。
2.本案契約履約標的物僅限於前揭二項工程範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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