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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4-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依法令得提供本採購案之服務(營業項目與空調設備維修保養相關),且非經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者。並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取得會員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如下:
(一)設立證明:
1.經濟部核發丙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勿影印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
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
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三)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
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四)當年度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證明。
(五)未受停權授權書。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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