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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案保留1次後續擴充增購,擴充期間為3年,擴充總金額為3億7,689萬元。並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倘若履約期間有新增項目或單價(以朝向有利於機關之條件為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採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履約期限
自廠商取得相關許可證後,經機關通知廠商開始執行本案駐地備勤計畫日起3年或自決標日(如得標廠商已取得相關許可證)起3年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或醫療院所,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項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囿於機關最後釋疑日為8月1日,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是以,補足等標期並爰同法第28、29條,及招標期限標準第9、11條據以更正招標公告(僅截標日及開標日部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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