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7.junfou@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聯外道路工程及排水工程新台幣43,805,625元
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依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依法納稅、信用良好,未有法定不得參與採購情形。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二十年內,完成與招標標 的同性
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9,2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
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
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
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
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本案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5%(仟元以下捨去)
(3)保固保證金額度:結算金額之3%(仟元以下捨去)
(4)標的日期:開工日起1470日曆天竣工;辦理初驗。
(5)預付款:契約金額之20%(仟元以下捨去)
(6)其他:廠商認為招標機關或人員對本採購法有不法情事,得向左列機關檢舉:
(A)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12241,地址:新店郵政6000號信箱
(B)馬祖調查站:電話:(0836)22258,地址:馬祖南竿郵政101號信箱
(C)本府政風室:電話:(0836)25204,地址:馬祖南竿介壽村76號
(D)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E)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地址:連
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7)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最有利標評選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