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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核准立案丙級營造業(含)以上營造業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招標內容疑義: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履約保證金額度: 契約金額百分之五(仟元以下捨去)繳交;保固保證金額度:結算金額之3%(仟元以下捨去);植栽保活保證金額度:結算金額之5%(仟元以下捨去);保固期如契約規定
3.本標的:開工日起240日曆天內竣工;辦理初驗
4.其他:
(1)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二)二九一一-二二四一,地址:新店郵政六000號信箱。
(2)馬祖調查站,電話:(0八三六)二二二五八,地址:南竿鄉郵政一0一號信箱。
(3)本府政風室,電話:(0八三六)二五二0四,地址:馬祖南竿介壽村七十六號。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02-8789754802-87897548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02-8789755402-87897554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
(5)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地址: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6.植栽工程涉及養護期、保活期,需約定保證金者,發還方式(含分階段)為:
(1)正式養護期為全部工程完工後驗收合格日起1年。
(2)養護期間發現苗木生育不良或枯死,需換植或補植,惟換植或補植日期須於養護期開始後90日內行之。
(3)植栽工程部份依整體工程結算總價之百分之5(仟元以下捨去)作為植栽保活保證金,於保活期間,乙方應均分4次向甲方申請查驗撫育情形,經查驗合格無枯死情形,得每次無息發還植栽保活保證金百分之25。
(4)植栽(含喬木)新植保活率如次:
a. 新植之喬木保活期為驗收合格日起1年,其保活率須達90%。
b. 新植之草花類植栽保活期為驗收合格日起1年,其保活率為80%。
c. 新植之草皮、地被類、灌木類及其他類等植栽保活期為驗收合格日起1年,其保活率為8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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