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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倘因未能預見之情形或有迫切必要性之需要,且經機關認為確有延長服務期間或服務費用擴充情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其後續擴充數量(如需求說明書後續擴充範圍)及金額【預計六千萬工程款(含設計及監造),以內政部營建署核准經費為準】,廠商應立即配合辦理,後續擴充之計費辦法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政府立案景觀、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建築、環境規劃、建築師事務所有關之工程顧問公司、學術研究機構(含大專院校及財團法人基金會或非營利之學術社團)。
2.若非為建築師事務所投標者,須附建築師事務所同意合作意願書及未來共同合作建築師之資料。
3.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規劃工作人員團隊中至少須具有下列專長:景觀規劃、環境生態、都市設計、建築、土木、水利、人文與社會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或顧問。
(二)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投標廠商需符合上述之一者,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更正內容>
一、招標文件一覽表
1.P1契約金額及P2數量部分移除。
二、投標須知
1.第六條:預算金額修正為新台幣20,143,432元整。
2.第二十五條:服務建議書(含圖表)修正為70頁上限。
3.第六十二條: 增加預計後續擴充金額。
4.第六十四條(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資格及文字上修正。
5.第七十七條:全份招標文件包括之內容與64點(二)中5.到10.之表件規定,修正一致性。
三、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
1.第三條:設計及監造部分修正為監造百分比法計價。
2.第五條:修正設計及監造部分給付條件。
四、工作需求書
1.第八點:計畫期程修正至109年12月前。
2.第九點:修正預算金額。
五、報價單
1.報價單格式之修正。
六、增加本案之先期規劃報告資料
< 注意事項>
1.已電子領標者請於異動後重新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2.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由申請人攜帶本人身分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收發室申請退還投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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