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M1140718 已決標公告

114年金門縣學校校舍新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不含監造)技術服務案

金門縣政府 決標日:114/08/0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陳勝川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2,442,815
原始預算
$ 12,568,500
底價金額
$ 12,442,815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金門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士涵
聯絡電話 (082)325630#62472
機關代碼 3.71.2
單位名稱 教育處
機關地址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聯絡人 林士涵
聯絡電話 (082)325630#62472
傳真號碼 (082)375048
電子郵件信箱 a885d082@mail.kinmen.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倘因未能預見之情形或有迫切必要性之其它契約以外工程需要,經機關認為有擴充情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其擴充金額及數量、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理。其餘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2點。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4/08/05
原公告日 114/07/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8/12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3 16:00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3號(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社教大樓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契約簽訂日起10日內提出「工作執行計畫書」;餘詳契約第7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參選廠商須為(一)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技術服務之法人團體、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應提供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項。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 法人團體 1. 法人登記證書及營業登記證(應具有與本專業服務等相關範圍項目如土木、建築、結構、營建管理、景觀等)。 2. 聘有專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資格之專業技術人員,並提供機構聘書或在職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3. 專業技術人員勞工保險資料(應任職於投標單位)。 4.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有納稅行為須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為免稅法人或團體,免提出納稅證明資料,但應附書函註明免稅)。 (二) 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 1. 學校或機構投標同意書或公函正本(需加蓋關防)。 2. 聘有土木、建築、結構、營建管理等相關專長背景實務經驗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並提供聘書或在職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三) 建築師事務所 1. 負責人建築師證書。 2. 建築師開業證書。 3. 本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5.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 計畫主持人之建築師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卡(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四) 技師事務所 1. 負責人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2. 本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4.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 計畫主持人(依契約書第八條規定已聘任之技師)之技師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五) 工程技術顧問業 1. 技師執業執照及本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2. 本年度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4.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5.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 計畫主持人(依契約書第八條規定已聘任之技師)之技師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金門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1.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士涵
聯絡電話
(082)325630#62472
機關代碼
3.71.2
單位名稱
教育處
機關地址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聯絡人
林士涵
聯絡電話
(082)325630#62472
傳真號碼
(082)375048
電子郵件信箱
a885d082@mail.kinmen.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倘因未能預見之情形或有迫切必要性之其它契約以外工程需要,經機關認為有擴充情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其擴充金額及數量、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理。其餘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2點。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4/08/05
原公告日
114/07/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8/12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3 16:00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3號(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社教大樓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契約簽訂日起10日內提出「工作執行計畫書」;餘詳契約第7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參選廠商須為(一)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技術服務之法人團體、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應提供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項。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 法人團體 1. 法人登記證書及營業登記證(應具有與本專業服務等相關範圍項目如土木、建築、結構、營建管理、景觀等)。 2. 聘有專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資格之專業技術人員,並提供機構聘書或在職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3. 專業技術人員勞工保險資料(應任職於投標單位)。 4.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有納稅行為須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為免稅法人或團體,免提出納稅證明資料,但應附書函註明免稅)。 (二) 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 1. 學校或機構投標同意書或公函正本(需加蓋關防)。 2. 聘有土木、建築、結構、營建管理等相關專長背景實務經驗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並提供聘書或在職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三) 建築師事務所 1. 負責人建築師證書。 2. 建築師開業證書。 3. 本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5.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 計畫主持人之建築師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卡(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四) 技師事務所 1. 負責人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2. 本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4.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 計畫主持人(依契約書第八條規定已聘任之技師)之技師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五) 工程技術顧問業 1. 技師執業執照及本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2. 本年度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4.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5.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 計畫主持人(依契約書第八條規定已聘任之技師)之技師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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