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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財政處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應附具之資格文件(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負責人建築師證書。
(2)開業證書。
(3)建築師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2.技師事務所:
(1)負責人技師證書。
(2)開業證書。
(3)技師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業:
(1)公司登記證(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相符)。
(5)切結書(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其他應繳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
如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繳交結算申報書(所得稅)影本(社團、協會等);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個人、技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或免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經申報未達課稅標準或經查核未達課稅標準),應繳交核定通知書或無欠稅證明文件影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如下:
1.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2.承上,因本案建物係屬市定古蹟,符合前揭法令第10條第1項第1之規定,請投標廠商檢附足可證明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一件以上之執行主持人證明文件。資料如下:
(1)古蹟之規劃設計(實際執行公告金額以上1件)
A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之委託專業服務或技術服務案承攬契約書封面影本。
B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之成果報告書或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影本。(除封面影本外,無需檢附完整報告書,以可供證明履約期間之內容資料即可。)
C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其中B、C擇一檢附即可。
3.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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