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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委託案,倘因未能預見之情形或有迫切必要性之需要及其他契約以外工程,且經機關認為確有延長服務期間或服務費用擴充情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其擴充金額及數量、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廠商應立即配合辦理,後續擴充之計費辦法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總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參選資格: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工程技術顧問業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二、應檢附下列文件:
1. 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及營業登記證。
2. 水利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
3. 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5.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時,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具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6.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7. 計畫主持人於公告起使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技師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三、以上文件均應檢附,未附者,視為資格不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標案正確名稱為【「金門東半島多功能碼頭及烈嶼青岐港大二膽對接多功能碼頭可行性評估」委託技術服務案】,因系統問題招標公告無法更正,請見諒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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