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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7號4樓(金門縣政府觀光處4樓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一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基本資格:藝文業、設計業、演藝活動業或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等相關類別或具
承攬本案能力之廠商。
證明文件:
1. 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
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商業司全
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頁,點選「商工
登記資料查詢」後,再點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
詢投標廠商資料後列印檢附於投標文件內),證明文件所營項目須登載與上述
營業項目相關,自2009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繳稅證明:
(1)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請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
(2) 如為免稅法人或團體,免提納稅證明資料,但應附書函註明免稅。
3.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 其他應附具之文件,詳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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