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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A.19.5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其他: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二) 歇業不可投標。
(三) 廠商應獨立參與投標,不得以兩家(含)以上廠商共同投標。
(四) 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立案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之規定):
甲、應提出最新一期(或上期)完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免稅者,需附免稅證明。
乙、廠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丙、不須繳納營業稅或可免稅之社團或財團法人得免檢附。
丁、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購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主持人之就職證明或勞工保險卡(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計畫主持人應附擔任本主持人之同意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廠商授權書。(若為負責人處理本案有關之投標、開標及決標過程之所有事宜則免附)
8.報價單。
9.領標證明。(未檢附、或所檢附之領標電子憑據資料紙本,無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應說明)
10.服務建議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