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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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經機關認為確有延長服務期間、新增項目或服務費用擴充之必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得擴充原契約服務費用總價金至800萬元整,後續擴充延長履約時間最多1年或契約金額用罄為止,後續擴充之計費辦法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金門縣政府收文室(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逾時不受理,請廠商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應提供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項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洽辦機關:金門縣政府 ;承辦人:洪嬿樺 ;職務代理人:劉仲淵 ;電話: 082-312751#62603 ;傳真電話:082-312752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二)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異議或依政府政購法第74條規定提出異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並依規定處理。
(五)金門縣政府政風室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
(六)本案預算為分年編列,如未獲縣(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 條規定辦理。
(七) 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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