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inhong1228@mail.kinme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次日起各階段合計250日曆天詳工作計畫書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學術單位或機構(學會、協會)。其餘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計畫主持人資格:
1.以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資格廠商之專任計畫主持人須為都市計畫、建築或景觀相關科系所畢業,具有都市計畫
技師或建築師開業資格,並檢附專任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就職於該等廠商之在職證明(廠
商負責人免附在職證明)、最近一年度公會會員證及執業執照。
2.學術單位或機構(學會、協會)資格廠商須為都市計畫、建築或景觀相關科系所畢業,
具有都市計畫技師或建築師資格,學術單位廠商計畫主持人應檢附發給之現職聘書、持
有教育部合格教師證書;機構(學會、協會)計畫主持人於屬機構之成員或會員。
(二)廠商應獨立參與投標,不得以兩家(含)以上廠商共同投標,但以協力廠商方式者不在此
限。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負責人建築師證書。
(2)負責人建築師開業證書。
(3)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
(4)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 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
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
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
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
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5)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 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
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計畫主持人之技師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明細)影本(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2.技師事務所:
(1)負責人技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都市計畫科)。
(3)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4)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
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
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
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5)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計畫主持人之技師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明細)影本(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3.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1)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登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及營業登記證。其
登記或設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營業項目(都市計
畫、土地規劃、建築或景觀等項目相關)。
(2)計畫主持人技師證明文件(都市計畫技師或建築師)。
(3)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5)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
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
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6)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7)計畫主持人之技師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明細)影本(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4.學術單位
(1)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登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及營業登記證,大
專以上學校設有符合與本標案相關系所(都市計畫、土地規劃、建築或景觀等項目相
關)。
(2)計畫主持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技師資格證明、學術單位發給之現職聘書、持有教育部
合格教師證書。
5.以上依照投標廠商所屬性質,各該項文件均應檢附,未附者,視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