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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倘因未能預見之情形,經機關認為確有配合計畫執行延長服務期間或服務費用擴充之必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其擴充金額不得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廠商應立即配合辦理,另後續擴充之計費辦法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建設處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參選廠商須為中華民國依法登記開業、納稅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景觀設計業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或團體學校、公司或商業機構等,應繳附證明文件為: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開業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檢附資料詳投標須知第61條及廠商資格審查表)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計畫主持人於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下列資料:1.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書。2.公會會員證。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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