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anying83@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因未能預見之情形或有迫切必要性之需要及其他契約以外工程,且經機關認為確有延長服務期間或服務費用擴充情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其擴充金額及數量、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廠商應立即配合辦理,另後續擴充之計費辦法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300元整,以現金或附回郵匯票繳交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參選廠商須為中華民國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二、 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建築師開業證書。
2. 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3.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 計畫主持人(依契約書第8條規定已聘任之建築師)於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下列資料:1.公會會員證。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三、以上文件均應檢附,未附者,視為資格不符。
附加說明
一、 各階段成果報告提送前應先與委辦單位及相關單位(建管、配電等)協調確認有關設計內容事項,並將協調情形及結果併報告檢送。
二、 本案經費來源為教育部專案計畫補助款,得標廠商需配合管考機制於時限前填送相關表件。
三、 正式審查會議後,廠商應於會後2日內將委員及各單位審查建議彙整並預擬處理方式以電子檔寄送承辦人員,若有逾期或缺失情事,依本案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四、 廠商提送「規劃及基本設計成果」及「細部設計成果」,應依機關提供之自主檢查表確實檢查及填具,並由計畫主持人簽認,於提送成果報告時併文檢附。
五、 廠商於簽約前應加入金門地區之建築師公會。
六、 本採購服務採日曆天計算工期,已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訂定預算及履約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