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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擴充之金額為新台幣387000元整:契約期滿由校方評鑑,視辦理績效,由校方決定是否與原廠商再續約一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浦山里下塘頭3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浦山里下塘頭3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02月07日起迄116年02月06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工作性質單純,工作內容與標準有固定之規範,使用本校制定之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類不受物價指數影響價金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領有中餐烹飪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之自然人或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餐飲業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自然人︰
1.中餐烹飪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影本。
2.六個月內體檢表正本(經公立醫院開立之餐飲業體檢表且餐飲人員身體健康檢查合格,含肺部X光、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診、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項目檢驗合格,無法定傳染病)。因本縣位處離島,若因檢體送台檢驗,而未能於投標截止日前取得體檢結果,得檢附體檢繳費收據正本投標,並於簽約日前檢附體健表正本,供本校查驗,併入契約文件。若檢查項目未能符合資格,願自動放棄本案得標資格,不得異議。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餐飲業廠商︰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計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紊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具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3.廠商派校員工中餐烹飪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影本。
4.廠商派校員工體檢表(經公立醫院開立之餐飲業體檢表且餐飲人員身體健康檢查合格,包括X光、肝功能、皮膚、傷寒等檢查詳評分表,無法定傳染病)。
5.廠商派校員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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