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tw21@mail.kinmen.gov.tw
洽辦機關
3.71.2.62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適用原因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有縮短等標期之必要者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6,000,000元整,受款人應書寫金門縣採購招標所,書寫錯誤者視為無效。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1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金門郵政第73號信箱或親自送達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A102060糧商業或F401010國際貿易業廠商,應提供與本案相關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1項及63項。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洽辦機關: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莊惠祺;職務代理人:黃玥瑾;電話:082- 325628#82623;傳真電話:082- 313718;地址:892金門縣金寧鄉桃園路1號。
(二)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金門縣政府政風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
更正內容如下:
一、依據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日酒總字第1060014565號函辦理。
二、本案僅延長等標期,招標文件不變。
三、在本案更正公告前,廠商已依規定投標者,應自公告日起3日內主動告知本所承辦人員已投標文件之處理方式。否則視同不作任何處理,且以原投標文件投標,並依投標須知第77項規定,不允許領回或撤回。
第2次更正內容如下:
一、依據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3日酒總字第1060014576號函辦理。
二、本案更正招標文件:招標公告、契約(草案)及契約補充說明書(如附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招標文件)。已購領書面文件之廠商應至本所領取更新文件,電子領標廠商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更新文件。
三、在本案更正公告前,廠商已依規定投標者,應自公告日起3日內主動告知本所承辦人員已投標文件之處理方式。否則視同不作任何處理,且以原投標文件投標,並依投標須知第77項規定,不允許領回或撤回。
四、 本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