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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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投標金額百分之五,受款人應書寫金門縣採購招標所,書寫錯誤者視為無效。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金門郵政第73號信箱或親自送達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270日曆天內完工。(詳契約草案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本採購案允許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投標,投標廠商應具備資格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二項資格(缺一不可)之廠商,由二家以內(最多二家)之成員(各成員僅限參加一組,不得跨組重複組成或重複投標)組成共同投標廠商,另若廠商同時具有上述二項資格並持有各該類證明文件者,得「單獨投標」。應提供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一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洽辦機關:金門縣政府 ;承辦人:簡佑芸 ;職務代理人:黃文韻 ;電話:082-318823轉62694;傳真電話:082-325547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二)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
(四)開標程序:首先審查廠商價格文件並依標價高低排序後,就最低標(或最高標)或機關認為必要之廠商進行資格或規格(無者免審)文件審查,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未有標價偏低之虞或其他情形時,則辦理決標,其他投標廠商之文件免予審查。若最低標價超高底價﹝或最高標未達底價(數)﹞時,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優先減價或比減價格後,辦理決標或廢標或決標保留。
(五) 廠商可選擇不隨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增減契約價金於投標時檢附「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聲明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若投標時未檢附者,則依契約規定辦理。
(六)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因辦理公開閱覽及電子領標縮短等標期8天。
(七) 標案名稱全銜:「金門縣伯玉路一段道路整建及排水改善工程」暨「金城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再利用第二期工程(東門圓環至榜林圓環管線埋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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