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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僅收現金,新台幣300元整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得標廠商積極履行契約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或主管機關核定控制計畫第七次變更計畫或解除公告列管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或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類者廠商,應提供相關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1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遭環保機關列管之油品類土壤污染場址之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負責執行整治工程(作)並獲環保機關解除列管工程(作),並持有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環保單位解除列管文件,投標時須檢附證明文件供審。如完工證明文件之工程(作)名稱未清楚表示上述工程(作),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程(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述工程(作)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或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類者廠商,應提供相關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1項。2.113年6月18日更正投標須知第61項證明文件。
3.113年6月28日更正增加13第6次控制計畫書定稿本掃描檔-0627
4.113年7月1日更正09工作說明書1130628更正(含附件)及10附件二 投標廠商標價清單總表及標價清單明細表(參考格式)-修正資料062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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