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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
一、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48,500,000元。(因本公司預算需受金門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2025年預算如未獲金門縣議會全數通過,本公司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規定,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二、後續擴充契約期間:自本公司通知開始執行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三、在契約履約期限內,本公司得視廠商履約情形是否良好及實際需求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僅收現金,新台幣300元整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積極依契約履行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更正公告文件如下:
01投標廠商聲明書
05切結書
13外標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之廠商,應提供相關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網頁,點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再點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詢投標廠商資料後列印檢附於投標文件內),證明文件所營項目須登載與上述營業項目相關,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限制應提供相關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不含尚在執行中之契約,但可提出證明或驗收證明或發票等不在此限)。
(二)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且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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