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ngela@mail.kk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僅收現金,新台幣300元整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或國內各大專院校或公 立研究機(關)構或法人或團體,應提供與本案相關之證明文件如附加說明、評選須知及投標須知第61條。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或國內各大專院校或公 立研究機(關)構或法人或團體,應提供與本案相關之證明文件如下 :
(一)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 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二) 國內各大專院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 1.須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需加蓋關防)。
(三) 法人或團體: 1.須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 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內容應有現任負責人姓名;若無,應再檢附開標時仍屬有效之現任負責人聘書、聘(派)任公文獲當選證書等文件,否則視為無效。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為免稅法人或團體,免提出納稅證明資料,但應附書函註明免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