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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未來得要求得標廠商增加服務之權利,於契約屆滿前一個月,評估工作需求暨得標廠商服務績效後,認為確有延長服務期間或服務費用擴充情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其擴充金額及延長服務期間以保留服務期間一年(中華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為限,雙方同意以原合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領有執業執照之機械工程科技師及冷凍空調工程科技師各乙名,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若投標廠商無法提出,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提供。
二、投標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須為國內依法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或依法開業登記之技師事務所。
三、餘詳投標須知第61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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