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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得標廠商交貨品質經本機關確認達到合約規範,本機關有後續需求,於採購金額內,自本公司通知日起後續擴充一年,向得標廠商提出訂購,且後續擴充價金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用新台幣300元整(僅收現金)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C307010服飾品製造業或C306010成衣業或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或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或I502010服飾設計業廠商。應提供之證明文件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應提供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具有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頁,點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再點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詢投標廠商資料後列印檢附於投標文件內)。(證明文件所營項目須登載與上述營業項目相關)(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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