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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參選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提供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六十一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技師事務所:
1.負責人技師證書。
2.具備土木、水利、結構、機械或電機技師之執業執照。
3.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4.最近一年繳納所得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計畫主持人之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卡(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2)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1.登記或設立(變更)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2.具備土木、水利、結構、機械或電機技師之執業執照。
3.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6.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7.計畫主持人之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勞工保險卡(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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