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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評估工作需求及廠商績效(評估原則以廠商各項履約有無延宕致扣罰懲罰性違約金、廠商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所送文書資料是否有錯誤需修正情形),辦理109年度之契約擴充事宜,並依據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辦理議價作業),完成後續擴充。上開後續擴充之期程自109年6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910萬8,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廠商投標文件請於108年5月21日下午17時30分前寄達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21號或親自送達金門縣自來水廠(行政課收文),逾時不受理,請廠商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
履約期限
自108年6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詳需求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且營業項目具「IZ12010人力派遣業」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乙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國稅局出具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乙份。
附加說明
本案屬固定費用決標,經費明細表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總額,請勿更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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