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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後續擴充之工作期限以2年為原則或後續擴充經費用罄。金額以新臺幣59,684,000元整為上限,得標廠商經機關評定優良者,以及機關業務需要,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與原得標廠商續約。本案後續擴充採購,機關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下年度預算核定情形等因素保留調整工作項目之權利,原契約項目部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機關及廠商權益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營業項目為廢(污)水處理業代碼為「J101060」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代碼為「E103101」,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零三條規定之情形者。
(2)相關資格及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一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截止投標日前七年內曾承攬或執行國內(外)公、民營廢(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累積達二年經驗者,檢附採購機關(構)之驗收(服務)證明或契約影本(國外實績須附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相關資格及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三條。
`※更正公告
一、依據金門縣自來水廠112年11月1日金水污字第1120009141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招標文件: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工作說明書、投標標價清單各1份(如附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招標文件)。電子領標廠商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更新文件。廠商應依更正後之招標文件規定送投,否則視為無效標。
三、在本案更正公告前,廠商已依規定投標者,應自公告日起3日內主動告知本所承辦人員已投標文件之處理方式。否則視同不作任何處理,且以原投標文件投標,並依投標須知第77項規定,不允許領回或撤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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