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領標圖說工本費新台幣伍佰元整,可使用現金或匯票(註明受款人為金門縣金寧鄉公所」
﹝其他﹞:
一、本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縣資訊網站。
二、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釋疑傳真機:(082)323249。
四、本案如有更正事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告,並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縣資訊
網站之更正公告欄。
五、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六、福建省調查處檢舉信箱,金門郵政9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金門縣政府政風室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4589。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七、本年度甄選服務廠商計一家,辦理年度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事宜。
八、評選會議時間另函通知合格廠商。
九、餘詳徵選須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參選文件請於投標期限以前專人送達或以「限時掛號」或「快遞」郵寄達本所,逾時寄達或逾時補送資料者,恕不受理。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並具有一年以上經驗者(並得於得標後提出協力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領取招標文件,請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所建設課洽領,或附回郵信封,郵寄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一號洽領(信封上應寫明標的名稱,並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及貼足限時掛號七十二元或快捷一八0元郵資之回件大信封,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往返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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