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972866191@mail.kinme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1-1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含)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應檢附文件詳投標須知61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逄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2.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請先行至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其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併投標文件寄送達。
3.評審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審;評審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廠商簡報之順序於資格審查後,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
4.投標廠商應遞送投標資格文件1式1份及檢附本案服務建議書10份參加評審。
5.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得標廠商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6.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7.「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如有任何疑問事項,可逕洽「金門縣稅務局」,電話:082-325197#202詢問。
8.其餘未盡事,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局行政科,電話082-330697#51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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