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KJ0122-A 已決標公告

金沙鎮西園鹽場周邊人行道改善工程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決標日:115/03/3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雙冠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480,000
原始預算
$ 3,382,418
底價金額
$ 3,330,000
決標折數
74.4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機關代碼 3.71.1.3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易忠
聯絡電話 (082)352150#258
機關代碼 3.71.1.3
單位名稱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機關地址 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
聯絡人 李易忠
聯絡電話 (082)352150#258
傳真號碼 (082)353920
電子郵件信箱 hung1985@mail.kinmen.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71.2金門縣政府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1.2 金門縣政府
補助金額 2,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3/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3/30 17:30
開標時間 115/03/31 10:30
開標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4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6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金沙鎮公所代收保管款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2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90個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及金屬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營造業: 註明:工程造價限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 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辦理,若未依規定辦理,取消投標資格。 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二) 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三) 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四)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二)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請先行至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投標{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購領}。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倘投標家數僅1家,請依機關通知時間內辦理議價事宜)。 (四)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暨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建設課(082)352150。 (五) 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 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者,應於截止投標前之辦公時間送交機關總收發單位收受,加蓋收訖章,並註明收受時間,逾時標單無效,送件人應於投標封上簽章,不得拒絕。 (七) 標單標價中文大寫、總表總價數字、詳細價目表總價數字有不一致情況,以標單之標價(中文大寫)為準。 (八) 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九) 機關本採購招標作業及工程計價支付工程相關款項,需俟經費補助機關核撥後支付。 (十) 一千萬以上採購之得標廠商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於決標日起15日內,依招標文件所提供之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至機關。 (十一)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 (2)未使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 (3)工程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未依填寫規定填寫、或塗改刪減原有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即除原有內容及依規定投標廠商應填寫之資料外,投標廠商不得附加任何文字)、或金額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印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或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其印文不能辨認。 (4)工程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 (5)工程標單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印文難以辨認。 (6)未依規定投標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7)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聲明內容依規定應填寫、未逐項填寫、或填寫內容不符規定、或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或填寫內容有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印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 (8)切結書1未檢附、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 (9)訂有有效期限之投標文件,於開標當日已失效。 (10)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11) 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2) 標封未密封交寄者。 (13) 投標文件信封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而未完整標示者。 (14) 投標廠商未附足應備投標文件或經資格審查未合規定者。 (15) 其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者,亦視為無效標。 (十二)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纳稅額缴款書缴纳,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3/30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1.1.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易忠
聯絡電話
(082)352150#258
機關代碼
3.71.1.3
單位名稱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機關地址
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
聯絡人
李易忠
聯絡電話
(082)352150#258
傳真號碼
(082)353920
電子郵件信箱
hung1985@mail.kinmen.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71.2金門縣政府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1.2 金門縣政府
補助金額
2,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3/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3/30 17:30
開標時間
115/03/31 10:30
開標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4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6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金沙鎮公所代收保管款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2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90個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及金屬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營造業: 註明:工程造價限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 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辦理,若未依規定辦理,取消投標資格。 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二) 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三) 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四)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二)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請先行至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投標{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購領}。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倘投標家數僅1家,請依機關通知時間內辦理議價事宜)。 (四)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暨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建設課(082)352150。 (五) 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 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者,應於截止投標前之辦公時間送交機關總收發單位收受,加蓋收訖章,並註明收受時間,逾時標單無效,送件人應於投標封上簽章,不得拒絕。 (七) 標單標價中文大寫、總表總價數字、詳細價目表總價數字有不一致情況,以標單之標價(中文大寫)為準。 (八) 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九) 機關本採購招標作業及工程計價支付工程相關款項,需俟經費補助機關核撥後支付。 (十) 一千萬以上採購之得標廠商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於決標日起15日內,依招標文件所提供之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至機關。 (十一)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 (2)未使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 (3)工程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未依填寫規定填寫、或塗改刪減原有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即除原有內容及依規定投標廠商應填寫之資料外,投標廠商不得附加任何文字)、或金額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印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或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其印文不能辨認。 (4)工程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 (5)工程標單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印文難以辨認。 (6)未依規定投標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7)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聲明內容依規定應填寫、未逐項填寫、或填寫內容不符規定、或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或填寫內容有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印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 (8)切結書1未檢附、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 (9)訂有有效期限之投標文件,於開標當日已失效。 (10)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11) 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2) 標封未密封交寄者。 (13) 投標文件信封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而未完整標示者。 (14) 投標廠商未附足應備投標文件或經資格審查未合規定者。 (15) 其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者,亦視為無效標。 (十二)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纳稅額缴款書缴纳,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3/30 17:3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