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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改善現地安全及景觀 營造觀光優質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東山3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東山3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1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金門縣林務所;承辦人:陳維斌;職務代理人:呂沛旻;電話:082 352846#123;傳真電話:082 330488;地址:890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東山31號
(二)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金門縣政府政風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
(四)開標程序(以最低標為例):1、標封開啟後,就所有投標廠商文件逐一查核判斷有無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及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所述情形。2、審查廠商價格文件並依標價高低排序後,就最低標廠商或機關認為必要之廠商進行資格或規格(無者免審)文件審查,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未有標價偏低之虞或其他情形時,則辦理決標。3、若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之程序辦理:(1)、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2)、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嗣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4、決標原則為「最高標」時,開標程序比照辦理。(分段投、開標不適用)
【備註】:
(1)本工程為統包工程。
(2)本工程採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詳見「投標須知」、「評選須知」。
(3)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文件,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服務建議書及依評選須知「審查項目、內容及配分表」所備相關佐證資料)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
(4)本標案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辦理,廠商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經公開評選,且評選結果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採最有利標決標。
(5)本公告開標時間為資格審查,資格審核通過者,評選會議(日期及時間)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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