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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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藝文採購勞務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需為下列之一
1.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
2.公私立大專院校。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略以:「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2.承上,因本案建物屬縣定古蹟,符合前揭法令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投標廠商檢附足可證明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資料如下:
(1)如執行主持人為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請提供學校聘任證明文件。
(2)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案承攬契約書封面、雙方用印頁影本二件以上。
(3)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結案(成果)報告書影本(需與檢附契約書)二件以上。(無需檢附完整報告書,僅需提供足可證明執行主持人之內容資料及結案通過之證明文件即可)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