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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本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一) 基本資格:
1.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 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 負責人建築師證書。
(2) 開業證書。
(3) 建築師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2.技師事務所:
(1) 負責人技師證書。
(2) 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都市計畫技師、土木技師。
(3) 技師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業: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 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都市計畫技師、土木技師 。
(3)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 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5) 切結書(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規定。」(詳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2.承上,因本案建物屬縣定古蹟,符合前揭法令第 1 項第 1 款之規
定,請投標廠商檢附足可證明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
件者之規定者,資料如下:
(1)如執行主持人為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請提供學校聘任證明文件。
(2)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成果)報告書影
本二件以上。(無需檢附完整報告書,僅需提供足可證明執行主持人之內容資料及結案通過之證明文件即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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