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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一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壹、傳統匠師:本工程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各類匠師資格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登載於工作報告書上資歷,無法作為資格證明。
一、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 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後公告者。
二、本工程須聘任之匠師包括大木作匠師、小木作匠師、泥作匠師、 瓦作匠師、泥塑匠師等,每項至少一位,可兼任。
三、受聘匠師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三)專業人員簡歷表(匠師名冊)(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貳、病媒防治業暨專業人員:具病媒防治經驗且載錄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修復工作報告書。
一、公司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有病媒防治業)。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擬受聘於上述公司之專業人員須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領有環保署辦理之病媒防治業合格證書影本。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四)專業人員簡歷表(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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