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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具備相關建築規劃設計專業領域,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禁止者)。
(一)建築師事務所。
(二)技師事務所。
(三)技術顧問公司。
本案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本案修復之規劃設計主持人,應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2件者。(或具同辦法第1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應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格限制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若為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無效標。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
(三)公會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本案修復之規劃設計主持人,應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2件者。(或具同辦法第1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 另,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與廠商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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