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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6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66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需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綜合營造業,應檢附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一至十三頁)。
4.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5.本案病媒防治業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應附證明詳本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項。
(詳如投標須知第62點)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壹、工地負責人:本工程為古蹟修復工程,各類匠師資格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一、本辦法所訂的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受聘工地負責人需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修復期程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二)專業人員簡歷表(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三)在職證明書及勞保歷年投保狀況證明文件或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結業證書影本(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貳、傳統匠師:本工程為古蹟修復工程,各類匠師資格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登載於工作報告書上資歷,無法作為資格證明。
一、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本工程須聘任之匠師包括大木作匠師、小木作匠師、泥作匠師、瓦作匠師、泥塑匠師、彩繪匠師等,每項至少一位,可兼任。
三、受聘匠師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三)專業人員簡歷表(匠師名冊)(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參、病媒防治業暨專業人員:具病媒防治經驗且載錄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修復工作報告書。
一、公司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有病媒防治業)。
(二)納稅證明。
(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擬受聘於上述公司之專業人員須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領有環保署辦理之病媒防治業合格證書影本。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四)專業人員簡歷表(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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