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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以統包方式辦理,將本工程採購之設計、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之統包方式辦理,由承攬廠商自行依產品規格提供相關界面銜接處理之設計,使設計、施工責任合一,以提升採購效率及採購品質之效,進而提升警察辦公廳舍品質,改善員警工作環境,發揮警察工作效能,增進本局員警各項執法及安全效益,維護金門地區治安及交通秩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現場領標無紙本,僅提供光碟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600,000元,電子押標金有效期:106/07/25
履約期限
設計於決標次日起15日曆天完成,開工交驗期限詳契約及需求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參與本工程之綜合營造業(乙等以上)、室內裝修業、建築師事務所、景觀、室內設計業、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承裝業等廠商,均需符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並不得重複組合投標。一經發現資格不符,或重複投標者,一律取消投標資格。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如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拾參節(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上述綜合營造業(乙等以上)、室內裝修業、開業建築師、景觀、室內設計業、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承裝業等廠商資格文件影本;決標後,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辦理專業分包,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並於投標時出具「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分。
2.若統包商同時具備施工及設計廠商之資格,得不須另覓合作廠商單獨投標,但亦需備妥各項相關資格文件。
3.廠商得結合分具施工、設計資格者共同投標。
4.餘詳投標須知第61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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