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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本採購案廠商臨場健康服務情況良好符合機關相關需求,廠商經機關評鑑分數80分以上,得優先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並得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依原契約條件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5 萬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林森路2號
開標地點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林森路2號 (金湖鎮公所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林森路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3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5條規定,廠商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且聘僱有符合資格之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提供之醫師應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應具該項專科醫師證書、廠商僱用證明文件(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2.廠商提供之醫師,若非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則應為勞工健康服務訓練合格醫師,並具有醫師證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訓練合格之證書及廠商僱用證明文件(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3.廠商提供之護理人員,除應具護理師證書外,亦應具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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