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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正義里尚義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正義里尚義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應繳付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具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等之營業項目。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4.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具有底渣破碎及篩選等設備之證明文件,並應檢具現場設備相片,以證明廠商具有承作能力。
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詳投標須知第61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其處理廢棄物種類需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且每月許可處理量應達4,000公噸以上。
2.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具有底渣破碎及篩選等設備之證明文件,並應檢具現場設備相片,以證明廠商具有承作能力。
3.機關辦理之底渣委託再利用招標案未決標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底渣再利用招標案決標後,經機關通知始決標生效。
更正公告:
1.本案修正招標規範1份(如附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招標規範)。已領書面文件之廠商應至本局領取更新文件,電子領標廠商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更新文件,並依更正後之招標文件規定送投。
2.在本案更正公告前,廠商已依規定投標者,應自公告日起3日內主動告知本局承辦人員已投標文件之處理方式。否則視同不作任何處理,且以原投標文件投標,並依投標須知第77項規定,不允許領回或撤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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