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電子郵件信箱
ttl593@mail.ttl.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事業部(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及設計基本設計報告書」1式6份送達機關(餘詳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規定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技術服務勞務採購請購未列物價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欄僅摘要,投標廠商資格詳如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 廠商特定營業項目(許可業務)證明如下:
(1)建築師開業證。
(2)本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公司或商號)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登記資料投標。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止,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上網領取.
其他
1. 參加投標請自估郵遞時間,本公司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2. 以電子領標方式者請至下列網站:http://web.pcc.gov.tw 下載。
3. 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4. 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
採購法主管機關設立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5. 受理檢舉貪瀆不法單位信箱及電話: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207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2) 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電子信箱:t0@mail.mof.gov.tw。
(3)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4)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231941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5) 台北市調查處之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為:台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6)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檢舉電話:02-23214567轉1920;地址:100035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4號;電子郵件檢舉信箱:6019@mail.ttl.com.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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