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91109@mail.ttl.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本公司3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行政處事務管理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欄僅摘要,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請詳參投標須知、評審須知、契約條款及規範書等招標文件。
(2)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者須具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核發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證明。
(二)承辦醫療機構,依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1、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
2、聘有醫師二名以上,其中一名取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3、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且無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違規情形。
4、具有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查)設備、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及護理人員。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受理廠商檢舉之本公司檢舉電話及信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02-23214567轉192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6019@mail.ttl.com.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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