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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公司暨所屬各機構之財貨及無償使用、借用及代託管財貨之商業火災保險(附加竊盜險),廠商無違約與履約爭議,本公司得按原契約條件及費率,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辦理後續擴充每次1年,以2次為限。
(二)另本公司得於契約及後續擴充期間內保留得在新臺幣300萬元範圍內,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提出加保或增保之權利。
(三)本採購案後續擴充預算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8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市南昌路一段4號本公司三樓第二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財貨及無償使用、借用及代託管之財貨確實投保與獲得理賠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台北市南昌路一段4號本公司行政處事務管理課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中午12時起至116年1月1日中午12時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請購單位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特定營業項目(許可業務)證明如下:保險公司營業執照,代碼H501021。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特定營業項目(許可業務)證明如下:保險公司營業執照,代碼H501021。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公司或商號)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登記資料投標。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其他須知:貨物部分適用「貨物預約保險附加條款」(詳本案契約書附件5),廠商簽發保險單時,以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計算全年保險費,本公司各投保單位於收取保險單後,繳付全年保險費之75%。廠商於保險單有效期限內,按月計算保險費,如逐月累計應收之保險費,超過全年保險費之75%時,本公司各投保單位應即將該超過部份之保險費清付之。保險期間屆滿時,如累計應收保險費低於全年保險費之75%時,廠商就全年保險費之75%與應收保險費之差額部份予以退還,但應收保險費不得低於全年保險費之50%。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