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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南昌路1段4號,本公司行政處開標室(位於行政處事務管理課內)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機關行政處事務管理課(100臺北市南昌路一段4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在臺灣北部地區均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人員配置(投標時無需提供個人資料,或投標文件應去識別化處理)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提供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若廠商未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則機關得終止契約)。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需包含任一相關營業項目:電腦設備安裝業(營業代碼E605010)、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20)等相關行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在臺灣北部地區均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人員配置(投標時無需提供個人資料,或投標文件應去識別化處理)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提供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若廠商未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則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規格文件審查說明:
1. 提供符合「規範書」之型錄(或影本)以供審查,並將符合資料,記錄於規範書右側之規格審查欄,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2. 型錄須以色筆標出其符合規格之處並註明項次,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3. 若型錄上未註明該項功能者,應當場附技術手冊等相關文件補充之,並以色筆標出其符合規格之處並註明項次,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4. 若將規範書內之文字全文照錄,而非型錄或技術手冊等相關文件者,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5. 規格型錄、廠牌型號表應註明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廠牌型號,其廠牌型號並應與型錄一致,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6. 完全相同之設備得只提供型錄乙份,惟須於型錄上標明,否則視為不符合之文件。
(二)交貨時須提供原廠(或在台分公司)針對本案之經銷授權及連帶保固證明書與設備型錄及製造廠出廠證明文件(或新品證明書),證明所交貨品符合本案規格,設備須為114年1月(含)以後製造之新品。設備如為進口品則另附進口證明文件乙份。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