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1000-2-017 已決標公告

108年ERP系統儲存設備與記憶體採購案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8/04/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藍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990,000
原始預算
$ 8,370,000
底價金額
$ 7,99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7.74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榮員
聯絡電話 (02)23214567#315
機關代碼 3.7.74
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聯絡人 黃榮員
聯絡電話 (02)23214567#315
傳真號碼 (3393)8801
電子郵件信箱 willson@mail.ttl.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8/04/18
原公告日 108/04/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本公司財務處繳納現金新臺幣200元,取收據至一樓行政處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8/04/26 09:50
開標時間 108/04/26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相關設備需於決標日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並交付相關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需包含任一相關營業項目:電腦設備安裝業(營業代碼E605010)、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20)等相關行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在臺灣北、中、南部地區均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人員配置(投標時無需提供個人資料或去識別化處理)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若廠商未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則機關得終止契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4/26 09:5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7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榮員
聯絡電話
(02)23214567#315
機關代碼
3.7.74
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聯絡人
黃榮員
聯絡電話
(02)23214567#315
傳真號碼
(3393)8801
電子郵件信箱
willson@mail.ttl.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8/04/18
原公告日
108/04/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本公司財務處繳納現金新臺幣200元,取收據至一樓行政處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8/04/26 09:50
開標時間
108/04/26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相關設備需於決標日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並交付相關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需包含任一相關營業項目:電腦設備安裝業(營業代碼E605010)、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20)等相關行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在臺灣北、中、南部地區均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人員配置(投標時無需提供個人資料或去識別化處理)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若廠商未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則機關得終止契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4/2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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