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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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可於契約期限內由本公司視市場需求通知廠商提案並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具有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之業務(本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資料、商業登記資料、營業登記資料)(註: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字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至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事業處領取、電子領標或附貼足額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書明郵購106-1048-4-001「台灣啤酒徵選大陸地區廣告媒體代理商案」,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購買投標書表;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公司不負郵遞延誤責任。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事業處(台北市南昌路一段4號)。為響應環保、節能減碳,請多使用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作業)。招標文件費請依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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