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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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1次權利。廠商如無履約重大瑕疵並符合機關需求,機關於契約期限內經徵得廠商同意後,得視需要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增購,增購數量為5件專案以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履約期限
廠商於機關核可專案執行計畫書起20日內執行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無公司執照證件者,請以1、經濟部公司登記核准函或2、公司登記證明書或3、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證件影本代替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註: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投標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標日止,以限時掛號函件並附貼足62元之回郵大信封,須註明姓名、地址寄交臺北市南昌路一段四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菸事業部,信封右上角書明函索(105)採購內字第105-1010-2-007案投標書表,亦可親自來本公司領取投標書表。(廠商得以電子領標方式辦理,網址:http://web.pcc.gov.tw。)
2.廠商如索標過遲致無法投標,由廠商自行負責。
3.受理檢舉貪瀆不法單位信箱及電話:
(1)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2)法務部廉政署: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
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l156。
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1.moj.gov.tw。
(3)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臺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
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4)臺北市調查處: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
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5)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二號八樓。
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公務電子信箱:t0@mail.mof.gov.tw
(6)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02)23214567轉363。
"105/5/31異動:修正大標封開標案號及案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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