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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行政處事務課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資格: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大專院校、建築師、技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等,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計畫主持人資格與經驗: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九條,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服務建議書1式15份。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至本公司行政處購買、電子領標或附貼足新台幣500元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及工本費銀行支票或郵政匯票,書明郵購105-1000-2-071【台北啤酒工場古蹟與歷史建築產業活保存修復再利用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本公司行政處購買投標書表;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公司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 本購案投標文件酌收工本費新台幣貳仟元整,廠商請於領取投標文件前,先行至台北市南昌路一段四號二樓本公司財務處出納課繳交工本費後,憑工本費收據至本公司行政處領取投標文件,或以銀行支票、郵政匯票(抬頭應填寫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繳交工本費。
二、 本公司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招標文件費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其他】一、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昌路1段4號,電話02-23214567。
二、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三)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電子信箱:t0@mail.mof.gov.tw。(四)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02)2321-4567轉363
本案業務承辦人:
(一)採購發包單位:本公司行政處蔡金華 電話(02)23214567分機307。
(二)採購使用單位:資產營運管理處廖基淵電話02-23214567 分機50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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