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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機關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執行增購時,若雙方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價金後續擴充,則僅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另行議價作業,每次得擴充2年,最多得擴充1次。如經洽辦後續擴充,廠商應再提出大於契約擴充期間之有效責任保險單,否則視為無繼續履約之能力不予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文橫二路113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委託保全標的為本處重要營業據點避免得標廠商不履行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文橫二路113號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特定營業項目(許可業務)證明如下:行政機關核准之保全業許可證文件影本、廠商須具備專用無線電臺執照之特定許可證(函)。
2.須提出有效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書」,保險保障內容含以下:
(1)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一般客戶)最高賠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肆佰萬元。
(2) 每一意外事故保險自負額不得高於10﹪,最低金額新臺幣50,000元,最高賠償金額不 得低於陸仟萬元。
(3) 已繳保費之證明文件非採臨時批單之保單文件投標,得標廠商不得任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於投標標的地區設有駐點或辦公場所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廠商投標文件須提供「112年度之保全業責任保險單」,調整為『須提出有效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書」』,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涉及廠商資格放寬之明顯變更,屬重大改變。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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