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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機關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執行增購時,若雙方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價金後續擴充,則僅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另行議價作業,最長得擴充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文橫二路11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文橫二路113號
廠商資格摘要
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須具備專用無線電臺執照之特定許可證(函)。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行政機關核准之保全業許可證(函)。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商業團體之有效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須提出有效之「保全業責任保險單」(檢附中文107年度保單),保險保障內容含以下:
(1)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一般客戶)最高賠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肆佰萬元。
(2) 每一意外事故保險自付額不得高於10﹪,最高賠償金額不得低於陸仟萬元。
(3) 保險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已繳保費之證明文件非採臨時批單之保單文件投標,得標廠商不得任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
2.於高雄市設有駐點或辦公場所。
3.本購案如經洽辦後續擴充,廠商應再提出大於契約擴充期間之有效責任保險單,否則視為無繼續履約之能力。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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