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906@mail.ttl.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之項目如后:廠商如契約期間前8個月週平均目標達成率達110%以上,機關如有需要,得於契約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經雙方同意後,得最長擴充一年(107/07/01~108/06/30),續約價金之計算方式不變,延長期間活動週時數不得少於原契約時數,並以原單價計算總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本案合約期間為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契約期滿前三個月,廠商如於契約期間前8個月週平均目標達成率達110%以上,機關如有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得後續延長合約期限一年,續約價金之計算方式不變,延長期間活動週時數不得少於原契約時數,並以原單價計算總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